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简介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简介

一、专业委员会发展历史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于1992年1月14日在北京成立,北京军事医学科学院李春海教授是主要创始人。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从成立至今,已历经六届。第一届至第三届主任委员为李春海教授,第四届专业委员会于2008年选举产生,主任委员是空军军医大学细胞工程研究中心陈志南院士。2012年7月,第五届专业委员会在太原换届选举产生,由陈志南院士连任主任委员。2016年11月26日,第六届专业委员会在南京选举产生,空军军医大学邢金良教授当选主任委员。

二、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简介

第六届专业委员会由空军军医大学邢金良教授担任主任委员,河北医科大学第四医院单保恩教授、中山大学附属肿瘤医院曾木圣教授、沈阳军区总医院谢晓冬教授、解放军81医院汪栋教授担任副主任委员,现有常务委员31名,委员107名,专业会员8000余人(截至2019年10月数据)。委员及专业会员包括基础科研专家,病理、检验、肿瘤内外科及企业技术专家,覆盖全国核心城市大专院校及知名医院。专业委员会秉承“创新模式、整合资源、发展共赢”理念,发挥学会的技术资源、科研资源及医疗资源优势,致力于打造肿瘤标志物医研企合作平台。

专业委员会下设由35-45岁青年骨干组成的青年委员会,目前由142位专家组成(截至2019年10月数据)。并已成立13个以临床病种或检测技术为核心的专业学组/专家委员会/专业协作组。

三、专业委员会“三大计划”

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召开了多次咨询论证会后推出了学会发展“三大计划”,将学会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肿瘤标志物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旨在发挥学会技术资源优势,普及并提升本领域相关专业人员技术水平,推进技术应用的标准化,建立行业技术规范。该项培训2017年已成功举办10场免费全国巡讲培训班。此外专业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2日-14日在陕西省西安市举办“2017年中国肿瘤标志物学术大会暨第十一届中国肿瘤标志物青年科学家论坛”,吸引了1200位代表参会。2018年9月13日-16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举办“2018年中国肿瘤标志物学术大会暨第十二届中国肿瘤标志物青年科学家论坛”,吸引了2000位代表参会。

(二)(科研一帮一青年人才)扶持计划:旨在发挥学会知名专家的资源优势,遴选基础及临床专业的青年骨干,助力成长为学科骨干及带头人。2018年组织了多场国科金专题培训及“一对一”国科金指导。

(三)(基础与临床科研合作)伙伴计划:旨在发挥学会基础与临床互补优势,搭建基础与临床专家与专家、学科与学科、研究所与医院之间的密切实质性合作平台,真正实现“临床知道干什么,基础知道怎么干”的合作共赢。


中国抗癌协会简介

中国抗癌协会是在金显宅、吴桓兴、金家瑞、张天泽等教授的倡导下,于1984年4 月28日正式成立的。中国抗癌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肿瘤学科的国家一级学会。

中国抗癌协会始建于天津市,第一届理事会由天津市肿瘤医院金显宅教授任名誉主席,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吴桓兴教授任主席。第二届和第三届理事会由天津市肿瘤医院张天泽教授任理事长。第四届和第五届理事会由北京大学临床肿瘤学院徐光炜教授任理事长。 第六届和第七届理事会由天津市肿瘤研究所郝希山院士任理事长。现为第八届理事会,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西京消化病医院院长樊代明院士任理事长,詹启敏、于金明、张岂凡、季加孚、王红阳、赫捷、李强、郭小毛、徐瑞华任副理事长,王瑛任秘书长,张宁、姜文奇、应敏刚、石远凯、刘巍、聂勇战任副秘书长。

中国抗癌协会现有个人会员24万余人,团体会员单位遍布全国。本会在31省、市、自治区建立了地方抗癌协会,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81专业委员会。中国抗癌协会总会和办公室设在天津市,同时成立学术部、科普宣传部、国际交流部、期刊出版部、组织部、财务部、继教及科技服务部的7个工作部和办公室、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中国抗癌协会的宗旨:认真履行为肿瘤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团结动员广大肿瘤科技工作者创新争先,促进肿瘤科技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抗癌知识和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肿瘤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健康中国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抗癌协会地址:天津华苑新技术产业园区兰苑路5号A座10楼

邮编:300384

电话:(022)23359958  传真:(022)23526512

网 址:http://www.caca.org.cn

E-mail:bgs@caca.org.cn




中国抗癌协会任务

(一)密切联系肿瘤科技工作者,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反映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肿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肿瘤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开展肿瘤学术和技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肿瘤学科发展,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三)组织肿瘤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肿瘤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抗癌科学知识,推广肿瘤防治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和健康素质。

(五)健全肿瘤防治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

(六)组织肿瘤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中国特色高水平肿瘤科技创新智库。

(七)承接肿瘤科技评估、肿瘤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肿瘤技术标准研制、国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和宣传优秀肿瘤科技工作者,举荐肿瘤科技人才,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开展国际肿瘤科技交流和合作,为海外肿瘤科技人才来华创新创业提供服务。

(十)开展肿瘤科技相关的图书、期刊、报纸、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以及数字出版活动,提供科技知识服务。

中国抗癌协会相关规定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专业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本会现有的专业委员会相同和相似;

(二)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50名以上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备独立开展授权范围内相应业务活动的能力;

(五)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支撑单位和固定的办公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民主协商产生,新任委员不超过60岁,连任不超过65岁。在本会组织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和负责人。专业委员会实行前任主任委员、现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相结合的动态集体领导体制。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决定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专业委员会的重点工作和重要问题。

第四十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时在本会领导下换届。副主任委员任期不超过两届,前任、现任和候任主任委员任期各一届。










中国抗癌协会相关规定

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根据中国抗癌协会《章程》,结合专业委员会工作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抗癌协会领导下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负责组织本专业的业务活动,不另立章程。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冠名方式为“中国抗癌协会XX专业委员会”。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组织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审定、推荐优秀论文和科普作品,鉴定、推荐科研成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增强全民肿瘤防控意识,提高肿瘤科学防治水平。

(三)组织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开展专科医师培训,推广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的期刊杂志、科技著作和科普读物,发挥学术指导作用。

(五)积极发展专业会员,举荐本专业优秀中青年人才,反映科技人员的诉求和建议。

(六)掌握国际国内科技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本学科科技发展建议,积极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为社会发展服务。

(七)开展科技协作与实验研究,促进学科发展。

(八)领导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的青年委员会和学组的工作,指导各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相关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

(九)执行中国抗癌协会理事会决议,完成中国抗癌协会交办的任务。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国抗癌协会总体规划和专业委员会职责,制定专业委员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管理制度。

(二)编发本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工作简报、建立专业委员会网站等。

(三)贯彻民主办会原则,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重大事项须经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及时向中国抗癌协会报告。

(四)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时间、地点、内容须事先报告中国抗癌协会,会议纪要及时上报和下发。

(五)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性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等重大活动事先要向中国抗癌协会相关部门备案。

(六)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中国抗癌协会报送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年度登记报表,内容包括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人员和组织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以备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有规范的名称,不与本团体现有的专业委员会重复。

(二)基本形成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五十人以上的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有一定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的挂靠单位和固定的办公住所,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承认本团体《章程》,服从本团体领导,按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七条 申报程序

新建专业委员会申报程序为:发起人申请、组织部门审核、专家论证、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科协备案。

(一)申请成立新的专业委员会必须由该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提议,并有5-7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会员作为发起人,向中国抗癌协会理事会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填写申请表。

(二)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的申请,进行程序、资格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新建专业委员会进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同时征求相关专业委员会意见。

(三)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和专家论证意见经中国抗癌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新建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主任委员登记表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纪要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五)中国抗癌协会发文批准专业委员会成立,凭此文刻制印章。

(六)新建专业委员会获准成立后一年内,由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与新建专业委员会主要发起人组成筹备组,完成组建工作,并开展有效学术活动。一年未能完成组建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专业委员会成立资格。

第八条 名称、住所、负责人变更程序

专业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或负责人时,由专业委员会全委会讨论通过,并向中国抗癌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注销

对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不规范、违反国家法规、本团体《章程》和不执行本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专业委员会,限期整改或重组。整改无效、无重组意义、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予以注销,协会下发注销证明文件并收缴印章。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办法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的组成

(一)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前任主任委员一名、候任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4名。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前任、候任、副主任委员分工负责,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二)专业委员会一般由50—80名委员组成,常务委员最多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委员条件

(一)必须为本专业委员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业工作,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爱协会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团结、协调、组织能力。

(四)新委员年龄不超过60岁,连任和新建专业委员会发起人年龄不超过65岁。

(五)一人最多只能在中国抗癌协会两个专业委员会任职。

第十二条 新建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由筹备组征求抗癌协会相关团体会员单位和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意见基础上集体讨论提名,报中国抗癌协会批准。常委以上人选提交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全体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换届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届期三年,应按期换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须由常务委员会提前6个月向中国抗癌协会提出延期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换届程序

(一)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前6个月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向专业委员会下达换届通知,并根据新一届专业委员会组成要求及任职条件在全体委员中进行通讯预选,预选内容为:提出留任委员和不留任委员建议名单;新增委员分配意向和建议名单;征求对下届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意见。

(二)由中国抗癌协会组织部主持召开由本届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参加的换届筹备会:

1、审议预选结果,根据预选情况提出保留委员建议名单和新增委员名额,新增委员由相关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或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

2、依据中国抗癌协会的有关规定和预选结果,讨论并提名新一届委员会常委和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

3、确定本届常务委员会和新一届全体委员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程。

(三)组织部主持召开本届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审议通过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名单;

2、审议并投票表决筹委会提出的新一届常委会组成建议名单(差额或等额);

3、向中国抗癌协会提交换届申请和新一届常委会候选人名单,组织部审核批复。

(四)召开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宣读中国抗癌协会关于换届的批复,全体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选举时,到会委员必须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候选人须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五)选举结果报中国抗癌协会备案,以协会通讯和邮件的形式将新一届委员会组成通报各专业委员会和各省、市、自治区抗癌协会及委员本人单位,同时报中国科协备案。

(六)新任主任委员参加中国抗癌协会组织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就职培训”,签订任职承诺书。

第十五条 换届选举有关要求

(一)每届委员会改选,委员更新不少于1/3。

(二)常务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常务委员从委员中产生,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至多一名常务委员。

(三)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般应从常务委员中产生,且不能出自同一法人单位。

(四)主任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知名专家,当选现任主任委员时年龄不超过65岁,不得同时兼任本协会或相关学会二级机构主任委员职务。副主任委员连任不超过两届。

(五)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自然为下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无特殊情况,主任委员为下届前任主任委员;候任主任委员为下届主任委员。

(六)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由委员担任。秘书长或秘书由主任委员、前任主任委员和候任主任委员协商提名,常委会审议批准。

(七)凡是不出席换届选举会议的专业委员会委员被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因特殊情况,经书面请假批准者例外)。

(八)专业委员会两年内不以本委员会名义开展学术活动的,经组织部审核,报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限期整改或按程序调整主任委员。

(九)卸任的上届前任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的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名誉主任委员或顾问均任期一届。

(十)专业委员会委员由中国抗癌协会颁发证书。秘书长或秘书由专业委员会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公章由主任委员保管,或经主任委员授权后可由秘书长保管,公章使用须经主任委员同意并登记。

第六章 会员

第十七条 会员资格

凡从事肿瘤相关专业的高级或相当于高级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根据本人专业特长申请加入相关专业委员会,经批准成为专业会员。

第十八条 入会手续

申请成为专业会员者,由两名专业会员介绍,填写《中国抗癌协会专业会员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查,专业委员会推荐,报组织部审查批准成为专业会员。专业会员统一编码登记,颁发由中国抗癌协会统一印制的(专业)会员证书,专业会员可参加当地抗癌协会活动。

第十九条 会员权利

(一)在协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三)享受参加协会和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国内学术会议会员注册优惠,并可优先选派出席国际学术会议。

(四)优先在本团体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享受本团体最新科技信息和资料。

(五)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完成所委托的各项任务。

(二)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积极参加学术、科普宣传和咨询服务活动。

(四)定期缴纳专业会员会费。

(五)为发展本团体事业自愿捐款及募集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中国抗癌协会授权专业委员会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会员属于中国抗癌协会专业会员,会费属于中国抗癌协会团体所有。

第二十二条 下列情况取消会员资格

(一)一年以上未缴纳会费,经专业委员会催缴后仍未缴纳者。

(二)一年以上未参加专业委员会各项业务活动。

(三)违反国家法规和本团体《章程》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七章 青年委员会和专业学组

第二十四条 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是为发现和培养青年人才,由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遵守中国抗癌协会《章程》及本专业委员会的相关管理制度,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开展各项业务活动须经专业委员会批准并统一冠名为“中国抗癌协会XX专业委员会青年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可根据学术发展需要建立专业学组。专业学组是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不另定学组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专业学组的冠名方式为“中国抗癌协会XX专业委员会XX学组”。

第八章 学术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收集、整理、保管本专业委员会的学术活动资料,一套上缴抗癌协会、一套本专业委员会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必须做好公章、固定资产、学术资料、工作档案、网络数据及财务账目的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自会员交纳会费、社会资助和科技咨询服务收入等。本经费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内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资产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接受中国抗癌协会的管理和监督以及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条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由中国抗癌协会财务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和制度。

第九章 挂靠单位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支持专业委员会的工作,为专业委员会提供专用办公场所。办公室应配备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办公通讯设施。

(二)为专业委员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秘书,协助主任委员做好专业委员的日常管理、学术、组织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挂靠单位实行审批制。专业委员会和拟挂靠单位共同申请,经抗癌协会组织部审核批准,中国科协备案登记。不具备以上基本条件不能申请成为专业委员会的挂靠单位。无挂靠单位的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抗癌协会秘书处。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

专业学组/专家委员会/专业协作组管理意见


根据中国抗癌协会《章程》及《中国抗癌协会专业委员会组织管理规定》,结合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工作实际,拟定本专业委员会专业学组及专家委员会管理意见:

1、专业学组及专家委员会是本专业委员会根据学术发展需要建立的,是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内部专业性学术组织,接受专业委员会领导,并在其部署下开展学术活动。不另定章程,不刻制印章,不单独设立网站,不使用单独的标识。

2、组建条件:基本形成该专业覆盖全国的学术队伍,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必须为专业委员会常委或委员)和50人以上的该专业会员队伍,具备开展本专业学术、继教、科普等活动的能力。

3、命名:拟建专业学组/专家委员会/专业协作组的专业范围和名称不得与其他专业委员会的相同或相近。为反映本专业委员会特色建议以“XX肿瘤标志学组/专家委员会”命名。

4、组建程序:由发起专家报请专业委员会,阐明建立学组/专家委员会/专业协作组的必要性、学术范围、组织基础和名称。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向抗癌协会组织部报请备案。

5、专业学组组员/专家委员会/专业协作组委员由本专业委员会颁发聘书,聘期3年。

6、学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4-6人,常委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6人,常委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1/3。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



中国抗癌协会肿瘤标志专业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19C室 

邮编:710032

电话:029-83655503 

邮箱:tumorbiomarker@126.com

网址:http://www.tbm-caca.org.cn